办理地点:龙湾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窗口名称:工商分局 电话:86968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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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方式 |
网下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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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
| 审批依据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 |
| 申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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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程序 |
1、审批中心窗口领取表格;
2、变更登记涉及需前置审批的,须先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前置审批手续;
3、窗口审查员受理审查;
4、核准员审核;
5、窗口收费发照。 |
| 申报资料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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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时限 |
6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变更登记费100元,副本10元。 |
| 备注说明 |
计价格[1990]1707号、价费字[1992]414号 |
| 项目类型 |
承诺件 |
| 表格下载 |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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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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