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点:龙湾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窗口名称:工商分局 电话:86968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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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方式 |
网下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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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
| 审批依据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
| 申报条件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量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审批程序 |
1、到温州市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2、审批中心窗口领取表格;
3、需前置审批的先到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4、窗口审查员受理审查;
5、核准员审核核准;
6、窗口收费发照。 |
| 申报资料 |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12、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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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时限 |
6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企业法人开业注册登记费:按注册资金的0.8‰收取;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副本费10元。 |
| 备注说明 |
计价格[1990]1707号、价费字[1992]414号 |
| 项目类型 |
承诺件 |
| 表格下载 |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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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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