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点:龙湾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窗口名称:工商分局 电话:86968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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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方式 |
网下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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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 审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 申报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 审批程序 |
1、温州市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视情况);
2、审批中心窗口领取表格;
3、需前置审批先到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4、窗口审查员受理审查;
5、核准员审核核准;
6、窗口收费发照。 |
| 申报资料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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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时限 |
6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副本费10元。 |
| 备注说明 |
计价格[1990]1707号、价费字[1992]414号 |
| 项目类型 |
承诺件 |
| 表格下载 |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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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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