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点:龙湾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窗口名称:工商分局 电话:86968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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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方式 |
网下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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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
| 审批依据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 申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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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程序 |
1、审批中心窗口领取表格;
2、变更登记涉及需前置审批的,须先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前置审批手续;
3、窗口审查员受理审查;
4、核准员审核;
5、窗口收费发照。 |
| 申报资料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册资金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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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时限 |
6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增加注册资金变更登记费:注册资金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收费最低为100元。副本10元。 |
| 备注说明 |
计价格[1990]1707号、价费字[1992]414号 |
| 项目类型 |
承诺件 |
| 表格下载 |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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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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