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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龙湾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窗口名称:工商分局 电话:86968361
申报方式 网下申报
事项名称 撤消变更登记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四十三条、第五十条(分公司)。
申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五十条规定,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审批程序 1、窗口领取表格; 2、窗口审查员受理审查; 3、核准员审核核准; 4、缴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
申报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有关判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承办时限 6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0
备注说明
项目类型 承诺件
表格下载 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范本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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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龙湾区行政管理中心大楼东裙楼 邮编:325058 电话:0577-86968255 传真:0577-86968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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